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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學校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職業學校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3114日教育部台技(一)字第0930145550號令訂定

自民國93111日起生效

壹、總則

 一、本基準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職業學校圖書館,指由職業學校所設立,負責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全校教職員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支援教學與學習,提供學習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單位。

 

貳、設立

  三、職業學校應依本法第四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三規定設立職業學校圖書館。

 

參、組織人員

  四、職業學校圖書館依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置主任,由校長遴聘具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兼任之。
前項專業知能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家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含圖書館類科)及格;或相當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含圖書館類科)特考及格,並取得任用資格者。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圖書館本科系、所或相關學系、所畢業者。所稱本科系、所或相關系、所,由各職業學校認定,如認定有困難者,得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

(三)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修習圖書館專門科目(含在職進修專班、推廣教育學分班)二十學分以上者,或參加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館、大學校院、圖書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館專門科目修習二十學分以上者。所稱專門科目學分,由各大學校院認定,如認定有困難者,得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

(四)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及曾任公立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私立圖書館三年以上之專業工作經驗者。

(五)具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資格並持有圖書館科加科登記證明者。

五、職業學校圖書館得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分組辦事,並置組長及職員。

職業學校圖書館為配合業務推動,得雇用工讀生及招募志工。

六、職業學校圖書館主任、組長及職員應定期修習圖書資訊相關學科或參加相關課程研習。

七、職業學校圖書館委員會得依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設立,由校長、相關單位主管、各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召集人組成,研討圖書館有關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八、職業學校圖書館應參加圖書館專業團體、圖書館合作組織、圖書館輔導體系及資訊網路系統等,以促進館務發展。

 

 肆、館藏發展

 九、職業學校圖書館應訂定館藏發展政策,就館藏發展目標、館藏特色、採訪計畫及經費運用等項加以規範,作為館藏發展之依據。

十、職業學校圖書館之館藏包含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資源及各種教學媒體等。
前項館藏以購置、租用、贈送及交換等方式為之。

十一、職業學校圖書館應具備基本館藏如下:

 (一)圖書、視聽資料及電子資源等出版品至少一萬二千冊(件);全校學生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每逾一人,應增加十冊(件);且其每年館藏增加量不得低於基本館藏之百分之一。

(二)期刊及報紙合計一百種;全校學生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每逾五十人應增加一種。

十二、職業學校為維持圖書館館藏量之合理成長及提供各項服務,每年圖書購置費至少應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五以上。

十三、職業學校圖書館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由圖書館自行報廢。

 

伍、館舍設備

 十四、職業學校圖書館之館舍及設備,除依建築及消防等相關法令規定外,應參酌圖書館專業人員意見,依下列規定設計、施工及佈置:

(一)為專用建築,以位於全校適中地點為原則。

(二)具備有防火、防水、防震、防盜、防蟲、防鼠、溫度及濕度控制等之功能或設備。

(三)各樓板載重量,每平方公尺不得低於六百公斤;密集書庫樓版載重量,每平方公尺不得低於九百五十公斤。

(四)依業務及服務之需求,規劃各類空間及動線,並預留未來發展空間及管線。

(五)各項空間及設備應明顯標示,並為無障礙服務空間之設計。

(六)提供讀者及工作人員使用之空間,照明度為五百至七百五十勒克斯(Lux)。

十五、職業學校圖書館空間配置應標示明顯,依功能區分為讀者服務空間、技術服務空間、資訊媒體空間及行政管理空間,並能隨功能變化空間形式。

十六、職業學校圖書館資訊網路系統,應滿足圖書館自動化管理、讀者資訊檢索、符合書目資料交換標準之需求。
前項資訊系統之建置、運作、發展及安全維護,應依法令編列預算辦理。

 

陸、營運管理

十七、職業學校圖書館應依職業類科性質之不同及校務發展實際需要,建立個別特色及推動館際合作,定期由圖書館擬定短、中、長程營運計畫。

十八、職業學校圖書館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應對其服務對象提供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並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服務。
前項服務應依職業學校圖書館業務性質分項,其要項如下:

(一)技術服務:包括採訪、編目等有關事項。

(二)讀者服務:包括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館際互借、文獻傳遞、特殊讀者(視覺及聽覺障礙等)服務、利用教育等有關事項。

(三)資訊服務:包括數位典藏服務、圖書資訊網路資料庫之建立及維護等有關事項。

(四)行政服務:包括行政管理、推廣輔導、館際合作、設立及營運規劃、館藏發展、館舍設備、人員配置、經費編列、業務評鑑等有關事項。

十九、職業學校圖書館之服務時間,每週以不得低於四十小時為原則,每日開放時間因需要彈性調整,並得實施非上課日彈性開放。

二十、職業學校圖書館應依本法第八條訂定閱覽等相關規定,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二十一、職業學校圖書館除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接受定期業務評鑑外,應經常自我評估並予改善。

 

柒、推廣及利用教育

二十二、職業學校圖書館應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以協助師生認識圖書館之各項服務、資源及如何善用資源,擴大學習領域,培養專業技能及終身學習之習慣。

二十三、職業學校圖書館之利用教育實施方式如下:

(一)架構圖書館網站。

(二)利用網頁及科技通訊等媒體宣導。

(三)開設圖書館利用教育課程。

(四)適切支援相關課程或單元教學。

(五)編撰圖書館利用教育教材。

(六)輔導成立有關圖書館利用教育之社團。

(七)適時利用集會宣導圖書館利用理論與實務。

(八)辦理圖書館利用教育研習、講演、競賽及展覽活動。

(九)其他有關圖書館利用教育事項。

 

捌、附則

  二十四、本基準得作為職業學校圖書館輔導及評鑑之依據。